現(xiàn)在我們還保存著1982年4月10日、4月15日、10月12日,大姑父授意,我媽邱武榮抄寫,以王五洲遺孀名義申訴的三封申訴書。雖然字跡潦草,有刪除、添加涂改,個別鋼筆字已經(jīng)看不清,仍能清晰反映出我爸在長春解放前后一段時期的完整經(jīng)歷軌跡。同時也能看到,在上世紀80年代初轟轟烈烈的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中,個人申訴的艱難性和復雜性。


1882年4月15日,邱武榮申訴書:
(略)人民法院院長
三案審查組負責同志
你院三月二十九日函告中,遺漏的所謂“關(guān)鍵情節(jié)”必須澄清,即“王五洲是否隨其所在部隊起義投誠的”的說法,我們認為執(zhí)法人員應該有這種……的智慧,這不能說是某種職業(yè)病所使然。
請回憶,是否記得,當你院給我們的頭一封函告是要求我們協(xié)助提供證據(jù)線索,我們即刻提供了可靠的依據(jù),請查證核實,并且提供了確鑿的人證材料,就是王五洲曾在長春參加的國民黨軍隊新七軍三十八師一一二團一營任機關(guān)槍連指導員職務。在1948年10月19日,打長春解放中,隨軍率部起義投誠后,編入吉林省樺甸解放軍軍官教導團,由于解放戰(zhàn)爭形勢的迅速發(fā)展,解放團依其自愿,或安置工作,或遣返。而后,王五洲是在長春某建筑公司工作的,這是鐵的事實。你院函告中說“尚無有證據(jù)”,這是從何說起,未免使人驚訝。
如此事實清楚,情節(jié)明確,分析其具體情況也能了如指掌,從事務發(fā)展規(guī)律來剖析,更是無懈可擊!
其原判對起義投誠一節(jié),未予認定,這就歪曲了事情的本來面貌,違反了歷史事實,就可以“黨對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既往不咎的一貫政策”□□□□□□□□□事實中,有意識突出某些方面,或刪去某些方面,這就形成了虛構(gòu),曲解了一個人的歷史真實,也就直接對人進行了污蔑,因而對其本人提供敘述的事實沒得到尊重。
其原判是□□改變了,符合政策的原有情節(jié),都根據(jù)自己的觀點決定人的罪狀。如果原判給予認定其為起義投誠人員,豈不是“既容其降,無以勸善,而后加之于罪。”
請問,何人敢犯這種錯誤,將既往不咎黨的政策的尊嚴和信譽置于何地?只有根據(jù)歷史事實才會有正確的認識和判斷。對照政策做出定論,是□□□□的結(jié)果。
我們認為王五洲一案,已至定論階段,無可非議,請參照。
順致問候
邱武榮
1982年4月15日